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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,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,故综合全案考量,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”。这是法院针对学生小王诉母校湖北十堰某高中不兑现奖励承诺,下达判决书时所作的陈述。
单就这些陈述来看,并没有什么问题。学校既然做出承诺,就得兑现。关键是,法院的判决,很明显是偏向于学校,而用“感恩”绑架了法律,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,导致原告小王的起诉,并没有完全达到目的。如果依法判决,纵然不能按最高承诺奖励标准兑现奖金,也要按中等奖励标准兑现。
事情经过是这样的,为了吸引生源,2019年4月,该校在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,清清楚楚写上了“高考考入985、211、‘双一流’高校的,学校给予5-30万奖励”。2022年6月,该校学生小王考入“985工程”大学,小王要求学校支付奖励未果,故提起诉讼。
也许有人认为,学生起诉母校,有点不太地道。显然,这是缺乏法治意识的想法。既然学校做出了承诺,就当认真兑现承诺,按照提出的奖励金额,足额支付给考上相应大学的学生,以体现学校是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的。如果觉得这样的承诺代价太大,可以再发一个文,取消这项奖励,但对已经达到奖励条件的学生,不能失信,必须兑现承诺。至于奖励金额,倒可以与学生商量,在双方观点一致的情况下,兑现承诺。
实际上,学校在做出承诺时,也给自己留了一个台阶下,就是奖励金额没有固定,而是设置了区间,亦即“5-30万元”,这就给了学校兑现承诺一个比较宽松的条件,可以与达到奖励条件的学生充分商量,选择一个合理的金额,而不是一个“赖”字,就想蒙混过关,就认为学生是不会起诉母校的。
而小王则给了学校一个永远应当记住的教训,向学校提出了兑现奖励的申请。显然,这是学校没有想到的,没有想到还真的有学生敢向学校要奖金。更没想到的是,学生还将学校告上了法庭。如此一来,即便法院向着自己,学校的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。失信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,高高地悬挂在学校的头顶。
比较令人遗憾的是,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此案时,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审理、依法判决,而是用“感恩”绑架了法律,认为“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,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”,于是,小王只需获得最低一档奖励——5万元,就算兑现承诺。985大学,怎么说也应当属于奖励范畴的中等偏上水平,亦即15万元左右,而不是最低档的5万元。之所以做出学校支付给小王5万元的判决,就是忽视了法律的规范,损害了法律的尊严,过多考虑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“恩情”,并用恩情绑架了法律。
殊不知,学校和老师教育、培育学生,是自己的职能、责任,是本分,而不是情分,更不是恩赐。学校做出奖励承诺,并写进招生简章,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学校知名度、抢夺更多好生源。既然要好生源,就得兑现好承诺。自然,法院也应当按照承诺对应的法律要件审理,并最终做出公正判决,而不应当考虑什么学校和老师培养的问题。否则,学校和老师应当对考上大学的学生额外收费,以让学生更好地“感恩”母校。显然,这是不可能的,也是不合法的。
所以,面对学校失信,法院又用“感恩”绑架法律,此起由学校引发的失信案件,从表面上看,已经审理结束,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最佳效果,没有严格依法、公平、公正审理并判决好案件,让失信者捡了便宜。这是不应该的,也是有违法律尊严的。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。学校做出的承诺,必须兑现,且应当依法兑现。否则,会产生相反的作用与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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